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南京市监察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国资办[2004]99号
关于加强改制企业股权托管工作的通知
市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保证企业改制后的稳定和发展,现根据《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4]22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加强我市改制企业股权托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改制企业均应按规定办理股权托管手续,其中必须到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的企业包括:
1、改制后保留国有(集体)股权的公司制企业;
2、按照有关规定以获得的奖励或折让优惠股权入股的改制企业;
3、按照有关规定以获得的奖励或折让优惠股权及其它方式出资设立的新企业。
二、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改制时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奖励或折让优惠股权,必须执行限制转让的规定,奖励或折让部分股权在受让人任职期间和离任后3年内不得转让变现,其不得转让变现的期限总计不得少于5年。
三、本通知所要求必须进行股权托管的企业,在股权发生变更时,应凭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四、市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相关部门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所属已改制企业进行梳理,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股权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奖励或折让优惠股权的监管工作,督促相关改制后企业及时到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
五、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要认真旅行职责,尽快制订股权托管规则,严格规范业务流程,同时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胡斯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南京市监察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号